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92號
原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徐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興營造有限公司、洪克倫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萬3,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