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500元,且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之份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又原告起訴時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且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之份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