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張明昌
被 告 萬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