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5號
原 告 高滄洋
被 告 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原告應該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另原告所列被告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江正宏」,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洪正宏」不符,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應一併具狀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