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萬8,692元(包括起訴前利息之請求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2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7,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