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2號
原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24,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4,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