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30號
原 告 山慶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畫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