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6號
原 告 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環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算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萬7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