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