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69號
原 告 辜雅楹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剔除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7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對次序9被告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39萬2,061元,應予剔除,並由原告參與分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9萬2,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