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被 告 楊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487,329元,加計原告請求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6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28,0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之違約金1,800元,核定為517,167元【計算式:487,329元+28,038元+1,800元=517,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