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2號
原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良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694萬4,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萬4,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