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木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崴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