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3號
原 告 台鋼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被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