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19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被 告 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1萬6,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9,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