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64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趙靜華
孫震宇
趙家瑞
趙一鳳
趙蓮珍
趙家鴻
張梅姿
趙志恒
孫經宇
孫政東
張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中關於「孫梅姿」及「孫應龍」之記載,應各更正為「張梅姿」、「張應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