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
訴訟代理人 彭冠博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首翔國際航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