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鄭虎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冠榮律師
被 告 凱格大巨蛋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7,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