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7號
原 告 好物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瀚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趙國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甜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