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67號
原 告 陳旭光
黃譯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