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蘇鼎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美伊、張宥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60萬元=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