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盛東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書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賴俊嘉律師
被 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萬8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