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0號
原 告 搜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竹君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黃凡源律師
被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被 告 銥熙無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0,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