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3號
原 告 林洋佐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抵押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信譽損失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