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8號
原 告 藍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絜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被 告 耀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雨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柒仟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