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萬0,62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萬1,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