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8號
原 告 陳俊佑
陳金柱
陳萱綾
共 同 1
訴訟代理人 曹家銘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1,70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