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4號
原 告 尤敬崎
李怡靜
被 告 源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2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