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4號
原 告 祥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葳工程工商顧問有限公司、權葳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9,573元【計算式:47萬1,240元+140萬8,333元=187萬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