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宏碁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政達
訴訟代理人 林允云
吳亭燁
被 告 中文全球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0,786元(計算式:本金203萬4,614元+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萬6,172元=213萬0,7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