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74號
原 告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祥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祺成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1,38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3萬9,709元(計算式如附表),合計為914萬1,09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0萬8,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