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4號
原 告 陳姵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對被告廖家楹、朱傳慧(原名:朱孟㚬)及視同被告楊大業、林璿霙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士林地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856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