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7號
原 告 陳鈞羿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任凌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宋裕榮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5,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