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92號
原 告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許伶因律師
被 告 周賢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