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連育成
被 告 林弦樺(原名林逸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