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LIM CHEOK PENG)
訴訟代理人 李相台
賴劍毅
林世文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