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 告 全方位探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方位探索顧
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崇凱
被 告 吳佳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995,877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137,758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732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7,23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