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7號
原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淑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4,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59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繳納203,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