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鄭國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等間因114年補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