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24號
原 告 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良彬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香港商運通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齊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0,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仁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