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37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允商行即劉存青、周金富、李育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983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1,644元,共計1,475,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