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佑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黃亭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