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