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西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1萬5,30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0,436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4萬3,572元外,尚應補繳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