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購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59,726元【計算式: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59,7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459,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