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思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元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張沛婕律師
被 告 LUNA INNOVATIONS INCORPORATED(露娜創新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vin Ilcisi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萬9,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