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劉蘭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85,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已繳之500元後,尚有380,132元未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