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富業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賈桂林
被 告 賈衍明
賈樹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698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1萬3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