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鄭晉宇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被 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9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