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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陳德勝  

              徐村貴  
              張一顯  
              蕭昭子  

              高碧蓮  

              何永樹  
              宣寶莉  

              顏鴻   
              謝玉英  

              張文宗  
              黃森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樺達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0,826元。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變更追加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民事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專有部分騰空遷讓返還予附表所示之原告、B部分共有部分返還予原告等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按民事聲請狀附表4項次⑴所示,給付原告共629,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2月1日起至履行第1項聲明日止,按民事聲請狀附表4項次⑵所示,按月給付原告共78,740元,並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茲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面積為準即123.29平方公尺(A部分面積如附表面積欄所示,總計50.46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為72.83平方公尺〈計算式:3216.87×7283/321687=72.83〉),參酌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標示部及所有權部)、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爰核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價額總計為6,121,349元(計算式:49,650×123.29=6,121,34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以下均同)。又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9,920元,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其中附表編號1至7、9至11之原告請求不當得利,自114年2月1日起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9日止,共計23,445元(計算式:72,940÷28×9=23,445),編號8部分自114年2月1日起至提起追加之訴前1日即114年3月16日止,共計8,794元(計算式:5,800+〈5,800÷31×16〉=8,794),總計32,239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3,508元(計算式:6,121,349+629,920+32,239=6,783,5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4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0,82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原告
建物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即福星段三小段1410建號/面積3216.87平方公尺)之權利範圍
原告請求
按月給付
不當得利
1
徐村貴
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
各3.24
各535/321687
15,240元
2
張一顯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7.04
1162/321687
11,040元
3
蕭昭子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4.77
787/321687
7,360元
4
高碧蓮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3.69
X
5,760元
5
何永樹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3.6
594/321687
5,540元
6
宣寶莉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3.73
616/321687
5,800元
7
顏鴻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2.65
X
4,100元
8
黃森暐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3.73
616/321687
5,800元
9
陳德勝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3.69
609/321687
5,760元
10
謝玉英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4.6
759/321687
7,200元
11
張文宗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3.24
535/321687
5,140元

總計

50.46
7283/321687
78,740元